舟山定海海事处开展船舶现场监督时,连续发现多起船舶未依规定排放生活垃圾污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严肃对其查处,并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及标准做处罚。
2024年4月9日,海事执法人员对X轮(总吨:497)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生活垃圾污水通海阀处于开启状态,与《生活垃圾污水排放记录表》记载的已关闭不一致,涉嫌存在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现场污水荧光示踪剂取证和进一步调查发现,X轮于4月9日2100时,在五奎山锚地(领海基线时海事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关闭生活垃圾污水通海阀,锚泊期间将约40升的生活垃圾污水直排入海,存在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8日,海事执法人员对Y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Y轮轮机长周某4月15日开始上船后,对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进行检修,因误操作打开了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通海阀。直至海事执法人员上船检查才发现该船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通海阀未关闭,生活垃圾污水直排入海。经测算,4月15日至4月18日期间共直排入海生活垃圾污水约560升。
2024年6月27日1500时,海事执法人员在五奎山锚地对H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船在五奎山锚地锚泊期间,因船员疏忽未完全关闭该生活垃圾污水通海阀,锚泊期间生活垃圾污水排放了21小时左右,约390升生活垃圾污水直排入海。
上述船舶不按规定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和GB3552-2018《船舶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标准》 5.1、5.1.1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海事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垃圾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为打好碧水保卫战,舟山海事局深入推动船舶防污染跨部门综合监管,根据《关于实施长三角区域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特色通报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首次将船舶相关防污染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通报至宁波海事局等相关单位。力促多部门积极协调配合解决水上非法排污行为问题,加速构建长三角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根据GB3552-2018《船舶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标准》,生活垃圾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b.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通常我们所说的“黑水”就是生活垃圾污水,“灰水”就是洗澡水和厨房水。对生活垃圾污水的排放要求就是对“黑水”的排放要求。
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12n mile(含)以内,可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垃圾污水;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可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垃圾污水。
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应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垃圾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生活垃圾污水倾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少于4kn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
2. 船舶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内,可利用船上装有的正在运转的经认可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在航行中排放,同时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的水域中不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使变色。经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污水应满足下述3、4、5中规定的生活垃圾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3.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1规定执行。
4.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2 规定执行,应执行表3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除外。
5.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3规定执行。
5.1 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分别按5.1.1和5.1.2的要求执行。
5.1.1 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做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1. 航运公司和船员要提高环境保护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MARPOL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控制标准》等船舶防污染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培训、宣贯、学习,保证船员熟悉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航运公司应结合船舶实际营运区域,为船舶配备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装置等设备。船员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管理,按时进行检查船上防污染设备正常运行情况,对防污染设备出水口排出水定期检测是不是满足排放要求。一经发现问题,应立马停止排放并及时对设备做修理维护,避免因设备故障或维护保养不到位而造成违法事实。
3.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4. 污染物接收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5.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别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6. 经常有船员对最近陆地的定义望文生义。格外的注意:“最近陆地”是指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的领海基线,非常规意义上的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