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吸取这次的教训,切实抓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全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预防高处坠落等专项整治,现将部分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4年,淄博市高新区建设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吊篮作业人员在吊篮未降落至地面的情况下,穿越作业面进入楼内的情况。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采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
《吊篮安全作业规程》(GB19154-2013)第2.1.44项规定: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等处或其他孔洞处出入吊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高新区对外墙实施工程单位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吊篮未降落至地面,从楼内(如阳台、窗口等部位)出入吊篮存在极大的危害,这些危害主要来自于高空作业的特殊性和吊篮使用的安全性要求。存在以下危害:(1)高处坠落风险:当吊篮未降落至地面时,从楼内进出吊篮需要经过较高的垂直距离,一旦操作不当或发生意外,作业人员极易发生高处坠落,导致非常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2)物体打击风险:在进出吊篮的过程中,如果上方有物体坠落或掉落,将直接威胁作业人员的安全,可能会引起物体打击伤害。(3)机械伤害风险:吊篮的悬挂机构、钢丝绳等部件在运行时可能会产生机械运动,从楼内进出吊篮时如果不注意,可能会被这些部件夹伤或撞伤。
本案件中企业属于建筑外墙装饰装修企业。企业应按照《吊篮安全作业规程》(GB19154-2013)标准规范,从施工现场的吊篮安拆、使用、人员安全管理与维护等方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024年,淄博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一建筑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基坑支护分包单位1名电焊工人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进行电焊作业。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采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经开区对在建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件中,涉事企业电焊工人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进行电焊作业,这些事实表明,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未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行为进行全方位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案件在建筑施工领域中并不多见,充分说明相关企业和单位对此类问题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违规电气焊作业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行动,已经在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广为宣传和落实,通过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每天对进场人员进行相对有效的身份核验,可以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平稳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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